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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义勇为抓小偷受赞 为解气殴打致死法不容情

发布时间:2020/5/27 6:02:14

导读

25岁的阿健和阿光在发现有人偷窃后加入了抓小偷的团队中。 成功之后,为了泄恨,阿健和阿光用竹棍,细树枝等殴打了小偷。后来,小偷由于广泛的软组织挫伤而遭受了其他并发症的折磨,并被送往医院后死亡。 阿健和阿光的英勇举动虽然得到了大家的肯定,但由于殴打他人致死,法律不允许感情。 最近,广西灵山县一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阿健有期徒刑三年,判处阿光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
案情介绍

2013年3月3日21时,吴某跑到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会前的一家商店,偷了一辆停在那里的摩托车。在摩托车刚从几米开外推开后,吴胜利被群众发现并追赶。阿健和阿光等附近的数十名村民听说有人偷了汽车,也纷纷追捕吴某。后来,阿健,阿光和其他村民赶上了吴,并把他抓了起来。由于仇恨吴的盗窃案,阿建,阿光等村民随后用竹棍,树枝等殴打吴。村民前后参与殴打的有30人,将吴某打造成全身广泛大面积软组织挫伤,并发外伤性脂肪栓塞肺功能衰竭,在医院,第二天下午6点之后抢救无效。同月4日,阿健和阿光自愿向公安机关投案。事发后,阿健,阿光等亲戚共向吴某亲属支付了葬费18000元。此外,阿光的亲属还向吴某的亲属支付了2万元,使受害人的亲属谅解了阿光。

法院判决  

法院裁定,阿健和阿光与他人一起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,导致一个人死亡。两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,阿建和阿光都积极参与,是主要罪犯。应该依法对他们所参与的所有犯罪予以惩处。犯罪发生后,阿健和阿光主动向公安机关认罪,如实供认其主要犯罪事实,就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由于此案的成因,受害人吴某犯了严重错误,可酌情对阿健和光广进行处罚。阿光的亲属代表受害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,并了解了受害人的家属,可以酌情对阿光处以轻刑。阿健的亲戚还代其赔偿了受害者的一小部分经济损失,他们也可以对阿建给予较轻的惩罚。鉴于其犯罪事实,性质和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决定给予减轻刑罚,并根据有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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